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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金林小区)、第二期廉租住房 (金榆小区)配租报名公告

时间:2013-12-29 10:37:37 点击:

  [摘要]榆阳区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金林小区)、第二期廉租住房(金榆小区)配租方案,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近期将组织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榆阳区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金林小区)位于...
  榆阳区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金林小区)、第二期廉租住房(金榆小区)配租方案,已经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通过,近期将组织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榆阳区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金林小区)位于榆林市红山电厂以东、210国道过境线以西、北环路以北,共4810套(4310套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500套用于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第二期廉租住房(金榆小区)位于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北区东侧,共1256套,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二、报名时间
  2013年10月8日8时—2013年10月13日18时,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各申报点不再接收申报。
  三、报名地点
  1、办事处辖区申报对象在实际居住地社区;
  2、榆阳镇辖区申报对象在榆阳镇;
  3、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在金沙小区会所三楼(东山金沙路与育才东路十字)
  四、申报条件
  (一)廉租住房。申请租赁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①申请人为2000年12月31日之前的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198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受户籍条件限制;或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同时具有2011年12月31日之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非农业常住户口;
  2、年龄。单身申请人年龄须在25—60周岁之间(即在1953年12月31日—1988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3、低保。申请人必须是榆阳区民政局2011年12月31日前确定的城市低保对象,并且至今一直享受;
  4、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自有住房(宅基地)、无自有商业用房(商业用地),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人均自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宅基地或住房分配及福利性购房、未享受过保障房实物保障、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其他公房已退出,且2008年12月31日之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因天灾人祸或因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5、收入。3人(含)以下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2.2万元;4人(含)以上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2.8万元。
  6、车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不能拥有私人小汽车(残疾人营运车辆除外,但需提供市、区相关部门发放的营运证明);
  7、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廉租住房;
  8、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公共租赁住房
  Ⅰ、基本条件。申请租赁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入。3人(含)以下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8万元;4人(含)以上家庭,家庭年总收入不超过10万元;
  2、年龄。申请人年龄须在25—60周岁之间(即在1953年12月31日—1988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
  3、房产。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内无自有住房(住宅用地)、无自有商业用房(商业用地),或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①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②人均自有住宅用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③未享受过宅基地或住房分配及福利性购房、未享受过保障房实物保障、租住区直管公房或其他公房已退出,且2008年12月31日之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因天灾人祸或因有重大疾病的除外);
  4、车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无超过10万元的小汽车;
  5、一个申报家庭只能申报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6、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Ⅱ、具体要求。
  1、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实际居住在榆阳镇和城区七个办事处辖区,①申请人具有2000年12月31日之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198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其他家庭成员不受户籍条件限制,或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同时具有2011年12月31日前榆林城区七个派出所登记的非农业常住户口;
  2、新就业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须同时具有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的榆阳区户口(新就业人员是指毕业5年以内的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5年以内的已就业复转军人);
  (2)申请人就业单位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就业地可放宽至全区各乡镇),并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连续2年(含)以上《劳动合同》(2013年12月31日前签订),且用工单位给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和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
  (1)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实际居住连续五年以上;
  (2)申请人是打工人员的,须实际就业五年以上,且与同一用工单位签订连续五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五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项(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是自主创业的,须实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所持《营业执照》注册资金须在20万元以下,并有五年以上有年检的《税务登记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本次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中心城区拥有超标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析产的; 2011年12月31日以后离异的;
  2、申请人配偶或父母死亡,在中心城区的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申请人及其子女或申请人及其已死亡父母的所有子女(只计算该死亡人的子女,其他成员不计算)平均该住房(或宅基地)面积超标的;
  3、申请廉租住房的,配租公告发布之后有过小汽车交易或赠与记录的;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公告发布之后有过超标小汽车交易或赠与记录的;“一区七园”(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汽车产业园、大河塔煤化工产业园、金鸡滩循环产业园、西红墩煤化工园、小壕兔新能源产业园、鱼河盐化工园)及榆树湾煤矿、中能煤田、金鸡滩煤矿职工;
  5、符合区民政局进入敬老院养老条件的孤寡户。
  六、家庭成员及家庭认定
  1、申请人在《申报表》中填写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同一《户口薄》中的直系亲属,如不在同一《户口薄》中,则只能是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父母(祖父母)。
  2、未婚申请人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新家庭进行申报:①父母名下拥有人均超标自有住房②父母名下拥有超标自有住宅用地③父母名下拥有有自有商业用房(商业用地)④申请人正在上学或服军役的;
  3、户口与其直系亲属在同一《户口簿》的已婚(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结婚)申请人,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可以作为新家庭进行申报:①夫妻双方均无自有住房、无自有住宅用地、无自有商业用房②该直系亲属在中心城区只有一套人均不超标住房、一块人均不超标住宅用地、无自有商业用房(用地)。
  七、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材料不全,以不符合申请条件对待,取消申请资格)
  1、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由就业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表》;
  3、社区、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户籍证明表》;
  4、租(借)房合同及该房的产权证。
  5、离异的(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离婚证明、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前配偶的身份相关证明;丧偶的,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房产、地产析产证明;未婚的,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复印件(父母死亡的,提供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6、申报廉租住房的,还需提供区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费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本人的《劳动合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有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自主创业人员)原件及复印件。
  8、报名时须提供一张所有共同申请人近期2吋红底合影彩照;
  9、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八、轮候
  如经过资格审核后,房源数小于审核合格后的申报家庭数时,需要进行轮候,轮候对象与配租对象一并公示,公示后,轮候对象发给《轮候告知书》,配租对象发给《核准通知书》。具体轮候办法为:
  1、廉租住房。首先保障“户籍条件①,其次保障“户籍条件②”。在各层次内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以申报人在榆林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落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2、公共租赁住房。(1)、在城镇中低收入申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申报家庭中,首先保障城镇中低收入申报家庭,其次保障新就业人员申报家庭;(2)、在外来务工人员中,首先保障创业人员,其次保障打工人员。在各类别内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内依据在榆林城区非农业户口落户时间先后排序;新就业人员家庭内依据在榆林城区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进行排序(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以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序);外来务工人员内依据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打工人员)或营业执照年检时间长短(创业人员)进行排序。
  九、租赁价格
  待物价部门核定后,另行公告。
  咨询举报 地 址:榆阳区政府4楼住建局办公室、榆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城隍庙滩2号)
  咨询举报 电话:3525099   3230513
  咨询举报联系人:折建国 、张建飞、刘亚雄、姜良川 
  榆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作者:住建局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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